美国专利制度与申请策略(二)   

申请专利有何实质利益?

开发每一项新产品,对公司厂商而言,都须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若这项新产品推出市场后,遭到同业抄袭,分瓜市场到立刻进行竞争,将使你的新设计产品的商业效果大打折扣。又或者,有一项产品的设计,势必成为未来市场上的主流商品。惟有你公司目前虽能设计出来,但要投入生产营销线上,公司之财力人力尚未能足够去发挥理想效果。但若这是一项必然的市场趋势,纵使你洞悉先机,而其他同业在未来亦有相当可能会因应市场需要,而研究发展出来这项商品。

如此,具有财力物力之同业,就必能在短时间内吞食市场。这种情况,相信很多行业的管理人都曾遇过,而且束手无策,也错失了很多商机,徒叹市场上大吃小之竞争。然而,上述状况在美国专利制度下,即能有完好的对策。若能善加运用专利制度,也能制伏所谓行业上的强者,脱颖而出。这就是所谓公平竞争。

将你的新设计商品或方法,提出专利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官,即会针对该项新设计,是否具有首创性(即在申请前是否已构成公知公开实事)、进步性(即在功能上有否增进)、可实施性(即是否能予以实施或制造生意)及非显而易知性(即是否只系将现有物品或方法作简单的组合而已)进行审查。若系新式样专利申请,则针对其是否首先创作及美观而进行审查。如审查结果系肯定的,即予核准十七年(新式样十五年)的专利权。

新产品取得专利权保护,在专利权期限内,你的商品当然可以纵横美国市场,独享成果。美国的司法和公权力都对你拥有专利权的产品进行保护,强制任何侵害你专利权的人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而予以赔偿你一切的损失。这就是政府鼓励工业不断升级、人民进行良性公平竞争、开发智慧的现代制度。

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因为专利权期限有二十年(新式样专利十四年)。你洞悉商机的设计,纵使你目前未有充足的财力物力去实施生产营销,你的公司却可以先行盛情争取十七年的专利权保障。如此,在这十七年的专利权期限内,纵使同业后来也因市场需要而有所设计问世。但由于你已取得专利权在先,或申请专利在先,没有你的同意,亦不得予以生产制造与贩卖营销,或予以申请专利者。你可待公司实体发展到有足够力量或市场已成熟时,再行实施推出该项专利产品。或者,可与你肯定的厂商合作,进入市场攻城略地。对一些极欲创业,一来缺乏资金,但拥有一份聪明才智的人而言,专利制度为他们带来肯定的机会。在工业国家中,凭借一项功能卓越的新产品,径行创业成功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不断追求新产品进入市场,就成了各行业厂商的首要竞争方向。而这种需求之大,往往已不是个别公司中,经常已钻入牛角内的开发部门人员所能满足者。所以,专业发明人这个名词就应运而生了。

这些发明人,有些是因为长期接触一项产品,深知其缺点之所在、灵感所至而有所突破,产生设计出一项新发明商品,也有人专门针对一项或各项商品,进行研究,发展出系列的新产品进行合作买卖专利权,作为事业者。

这些新产品若获取专利而受国家专利权保障后,即能透过授权厂商生产营销获得权利金,或将专利权像一项财产般移转被买断给急需有新产品推出市场竞争的有兴趣厂商,而获得相当的酬劳者。更有发明人在取得专利权后结合投资人,以专利权作为技术股,创业投资生产营销梦想成真者。

当然,不是每一个从事发明的人都能名利双收,其中亦有其专业性困难,和是否能切合市场需要的疑问。然而,立足于在以发明立国的美国,以往因为你个人势单力薄,虽然洞悉先机,才智过人思考发明一种新产品,但碍于不敢告知请教他人,怕被抄袭,又无能力制造生产,发明未能商品化,就无法营销,也无从获取任何利益。借着专利制度的存在,你的梦想,已经绝对有机会成真。

何人可以提出专利申请?

依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寻纬法意,只有「发明」或「发现」的那一个或共同发明自然人可以有申请权,即可以提出专利申请及可以获得专利的人。

所以,专利申请人当然就是专利发明人。纵使该发明的所有人(如任职于某公司研发部门,依公司指示发明之发明人的雇主)或受让人,乃对该发明拥有完全的权利,通常都不能取代真正的发明人来提出专利申请案,而必须仍由发明人签署提出专利申请。

共同发明人

一个发明可以为一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发明。一件发明申请案,亦有可能拥有一个以上的请求项目之技术主题,而为不同的自然人,完成发明或参与发明者。这些发明人,乃称为「共同发明人」(专利法第116条有所规定)。

凡对于将被核准专利的至少一个请求项目之技术主体有某些贡献的发明人,便可于该申请案中成为共同发明人(Joint Inventor)。列名的共同发明人并不需要每个人都具有相等程度的发明贡献,或所有共同发明人对所有请求项目之技术主题均有贡献。而只需在所请求之标的中有其中一项或一部份有参与贡献创作者,即须列为发明人之一。

一项发明申请案,乃系为一个发明实体所构成,该发明实体可为一个发明人或一群发明人,而只要至少有其中一位发明人不同,就定义为不同的发明实体。

假如一项发明包含了三个项目A、B及C,其中A项系由甲所创作,B项是由乙创作,而C项则由甲和乙共同研发。然而其创作过程中,甲就个别技术,请教过丙有关使用何种材料能达到耐热抗蚀效果,又乙对B项之创作,系由丁君处构思告诉而得,为资金依该概念发展出具体构造者。依据上述佐例,该发明案之发明实体,应为甲、乙及丁三人共同发明人,共同提出申请专利。又若丁君已切结放弃申请权利予甲和乙君时,即甲和乙为共同发明人。

综述,凡是对发明的实质内容和欲申请专利之权的有所贡献构成者,不论占比例若干,均应列为共同发明人。而每位发明人均为在申请文件上宣誓签字者。

专利权之归属

既然专利申请是属于发明人,故所取得之专利权乃归属于发明人所有。

设甲公司设有一研究开发部门,乙君乃受聘于甲公司之研发部门,专门从事产品之研究创作。所以,显然的,乙君受公司委任的任何设计创作,其专利权理应归属于甲公司才是。办理手续上,申请时申请人仍应由发明人乙君签署提出,但乙君有义务为甲公司签立一份专利申请权让予书(Assignment),同时提出申请或稍后补呈申请,将若能获得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然而,若乙君所创作之发明,乃与甲公司所经营之产品完全无关,亦未有运用任何甲公司技术资源之情事,则专利权仍归乙君所有,乙君亦无义务将专利权让渡与甲公司者。

专利权系一种财产,故当然可以自由买卖(除了涉及国防安全之发明)给本国人或外国人。因此,专利权之归属乃可透过让渡行为而转移,亦可透过授权而将专利权之局部或全部权利租予他人行便。唯专利权有一定年限。

其中发明专利年限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而新式样专利是自申请日起十四年。专利年限到期后,其权利自然消失。另专利权因有不当处,尔后遭撤销者,其权利视为自始不存在。

作者:陈冠州

摘自中华商报:http://www.chinesebiznews.com/index.php/component/content/article/43-cytd/138-2008-04-05-14-33-27.html